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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辽宁省中韩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辽宁省中韩友好协会[简称省中韩友协]。

英文名称是:Liaoning Provincial China-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LPCKF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在辽宁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直接领导下(以下简称省对外友协)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热心辽宁对韩国友好事业的各界人士共同发起的全省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增进我省和韩国国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促进我省与韩国在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和旅游等各方面的合作,推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组织形式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是省对外友协的分支机构,受省对外友协的领导以及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2号,万众商务大厦,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在我省与韩国之间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包括:

  (一)推动双方的人员往来与信息交流,增进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二)推动双方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

  (三)推动双方在科技、教育、环保等专业领域的互利合作;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展览会及洽谈会,并为会员提供有关的咨询与服务;

  (五)开展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承办省友协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国内和省内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会员是指热衷于我省对韩友好事业的企事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按期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 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交纳会费;

  (四)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则丧失会员的一切权利且本会不退还已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 不交纳会费达1年以上;

  2) 连续不参加本会活动达1年以上;

  3) 团体会员解散、破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2) 有损害本会名誉和信誉的行为;

  3) 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的行为;

  4) 有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过失犯罪除外)。

  对被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批准、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会长);

  (六) 研究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对外友协批准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需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秘书处提名,报省对外友协批准同意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报省对外友协批准同意;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并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 审议并向省对外友协上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提出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意见报省对外友协;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省对外友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首任会长由省对外友协提名,自第二任开始由秘书处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协会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经秘书处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会长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二)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

  副会长由秘书处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副会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行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常务理事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秘书长经秘书处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对常务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成员组成,设在省对外友协(具体办公地点待定)。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 专门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报送省对外友协、民政厅和财政厅门备案。

(二) 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提交至省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终止程序

  本协会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对外友协审查同意。在终止前,须在省对外友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对外友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02月20日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

  未列入章程之事项,按有关规定或一般惯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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